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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调查中,传真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

栏目:处理婚外情时间:2020-07-15

越来越多的观点认为,传真件有两份原件,即发件人和收件人的手中的文件。根据电信部门的记录,很容易核实在特定的时间点,当事人双方是否发生过传真往来行为。一旦证实发送过传真,必然会存在发件文件和接收文件两份文件。当事人双方都有义务向法院举出自己手中的文件。在特定时间收取的两份文件修改之处便一目了然。如果传真件的内容均为手写,且笔迹较清晰,一般可以鉴选自:情感咨询网 www.qinggana.com定出是否经过修改。如果笔迹模糊,或基本为打印字体,鉴定难度将会大大增加。
实践中有些学者认为,传真件并非证据原件。传真件的效力不能与原件同等对待。在认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力时应当考虑:

第一,传真件是否传真人所发出。这是首先要认定的问题,要根据接、发传真的号码、时间以及登记的电话号码加以认定其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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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对于重大问题,因时间紧迫,需要通过传真及时变更或者处理的,应当保证在发出传真的同时也要将传真件的原件寄发给接收人,以示证据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如果接收人未经审核或者在履行过程中传真者未将原件寄发给接受者的,接受者有责任和义务要求传真者履行应尽的证据保全义务。

第三,合同签订履行和变更事宜通过一系列传真和其他书面证据能够证明其连续性的,特别是双方互有传真往来彼此是相互衔接的,足以认定传真件的真实性并具有证据效力。

第四,应当注意唯一的传真件作为孤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必须有其他的直接证据或者间接证据链加以佐证,方能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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